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47页(357字)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的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个别条款的建议:一、在宪法第十一条的原文后增加一款:“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8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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