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用生物制品供应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6页(338字)

中国2001年《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第17条规定,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具备与供应品种相适应的储藏和运输条件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必须取得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可以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第18条规定,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动物防疫机构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代理商或者其他已取得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动物防疫机构采购预防用生物制品。第19条规定,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动物防疫机构对购入的生物制品必须核查其包装、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生产批号、规格、失效期、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等,并应当有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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