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监测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3页(326字)

德国《环境监测法》第2条规定,环境监测是政府执行管理的一部分,为制定计划服务。环境监测包括报告、描述和评价某一计划对下列对象的影响作用:(1)人类、动物、植物、土壤、水、空气、气候风景,包括可能出现的个体间相互作用;(2)文化及其他物品。公众参与环境监测的执行。如果某个计划的审批由多个程序决定,那么在审理中进行的部分监测应合并到整体评价环境影响作用中,包括可能出现的个体间相互作用。依据第3条的设备计划是指:(1)将要建立和运营的建筑设备;(2)其他要建立和运营的设备;(3)其他对自然环境及风景的干预;(4)根据第3款第1项和第2项的某一设备的重要变动,只要这种变动可能对环境带来明显的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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