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营工业企业“厂内银行”试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内部会计实用手册》第571页(6310字)

(修改稿)

“厂内银行”是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推行经济核算的一种管理形式;是在经济体制改革、扩大企业自主权、划小核算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和经济承包过程中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有效地发挥“厂内银行”的作用,不断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和任务

第一条,“厂内银行”的任务是:

1.对企业各生产经营环节的生产耗费、资金占用和各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计价结算;为企业内部实行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和经济责任制提供考核和结算数据。

2.对企业各核算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控制和必要的调节,提高资金利用率。

3.对企业各核算单位的产量、质量、物资消耗、成本(费用)开支,经营成果及各项经济定额进行日常监督和分析比较,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有计划、有秩序地顺利进行,促使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对企业各核算单位的资金运动,财务状况和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时反映、定期考核,按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负责奖惩兑现。

5.为企业领导及各单位提供信息,适应市场变化,督促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应变能力。

第二条,“厂内银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应发挥以下职能作用:

1.健全和完善企业各项管理的基础工作,为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奠定基础。

2.办成企业内部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增强职工的价值观念,促使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的全面深入开展和经济责任制的不断完善。

3.监督和控制企业的资金、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经济信息,加强信息反馈,使之正确行使指挥权。

二、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三条,企业在厂长(经理)领导下,设立“厂内银行”。根据精简的原则,“厂内银行”也可不单独设置办事机构,同财会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厂内银行”设行长一人由厂长或总会计师兼任,负责全面领导工作;设副行长一至二人,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兼任,领导具体业务工作;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若干人。各核算单位设“厂内银行”兼职核算员一人,负责本单位“厂内银行”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厂部设“厂内银行”经济仲裁小组,负责解决厂内各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重大问题交厂务会议、职代会或有关会议讨论解决。

三、基础工作

第六条,定期清查财产。“厂内银行”要督促和监督厂内各核算单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和低值易耗品等进行清查盘点,发生盘盈盘亏,按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达到帐实相符。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企业内各车间、班组、机台等,都要根据经济核算的要求,建立原始记录,如考勤卡片、产品产量和质量记录、劳动工时记录、原材料消耗记录、工具领发记录等。原始记录必须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企业可根据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健全、补充、规定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录,废止或修订过时的、没有效用的、繁琐的原始记录。

第八条,有条件的企业要全面实行定额管理。“厂内银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定期修定各种定额和厂内计划价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人力、物力、财力的分配利用和消耗,以及应获取的成果等方面都要制定合理的(平均先进)定额、、资金占用定额等。对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器具、产成品、半成品,设备利用和劳务等都要制定厂内计划价格,做为企业内部各核算单位计价结算的标准。企业的计划价格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可略高于上年实际平均价格或国家计划调拨价格。各种定额和厂内计划价格,分别由企业计划、财会、技术、劳资、物资供销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制定。经厂长或厂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企业由于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因而提高效率、降低消耗、提高质量,需要对原有定额加以修订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修定;由于市场价格变化对厂内计划价格影响较大的(差异率超过10%以上)也应定期进行调整,调整定额和计划价格应相应调整各项承包指标。为保证厂内经济承包的有效进行,一般应在完成一个承包期之后再调整定额和计划价格。

第九条,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内部各核算单位都要根据生产、技术规程和经济核算的要求,配齐配全必要的计量检测器具和人员,建立使用规范及责任制度。化工行业特别是管道化生产企业和生产连续性较强,各道工序和半成品转移不间断的企业,更要重视计量检测手段的配备,采用科学方法分清经济责任。企业的计量检测器具暂配备不全或失准的,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责任不清、考核不准,互相扯皮的现象。

第十条,加强业务培训。“厂内银行”的工作人员和车间、班组的核算员、记录员要了解本厂职工的任务、职责;掌握凭证填制、记帐方法、成本核算、盈亏计算和内部结算等基本业务知识,保证“厂内银行”顺利开展业务。上岗后,要在实践中边干边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财务科要对“厂内银行”工作人员实行普遍培训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帮助他们提高业务素质。

四、核算体系

第十一条,“厂内银行”的核算内容。企业应按生产组织、工艺过程、管理分工、经营承包方式等,把分厂、车间(班组)划为若干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厂部把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用基金及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下拨到车间(班组),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设备、定资金、定费用、定利润、定奖惩。各企业可按经济承包的内容,确定具体的核算和考核的内容。有条件的都要实行完整的独立核算,通过“厂内银行”进行事先或事中控制,自计盈亏、计提奖金,并根据每个人的完成任务情况,合理分配奖金。

目前,有些企业的“厂内银行”只核算和控制流动资金,或者只核算和控制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面控制、全面经济核算发展。

第十二条,“厂内银行”的指标体系。企业要把国家考核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形成一个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的、完整的指标体系。厂部通过“厂内银行”考核企业内部各核算单位的指标完成情况。

1.产量指标(包括产值、产量、品种、生产均衡率等)。“厂内银行”通过对产量指标的考核,掌握各单位的生产、销售进度,资金周转、占用情况,促使各单位按计划、按合同合理均衡组织生产。

2.质量指标(包括一次交验合格率、废品率等)。督促各单位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保质保量完成计划。

3.材料消耗指标。通过对各核算单位材料消耗指标考核,促使广大职工努力加强材料管理,提高技术,改进工艺,节约原材料消耗。

4.成本(费用)指标。考核各单位的成本(费用)水平及降低(或超支)情况,分析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水平。

5.资金占用指标(包括固定资产占用、流动资金占用、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资金利润率等)。促使各核算单位以较少的资金占用创造出较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6.利润指标。这是重要的综合效益指标,是各单位经济承包效果和进行奖惩的基础。“厂内银行”通过对利润指标的考核、综合分析各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完成计划的情况,寻求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途径。

第十三条,“厂内银行”要有明确的核算流程。通过对开户单位自上而下的核定指标下拨经费;各开户单位之间通过“厂内银行”进行横向结算并计算盈亏;自下而上报告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和经营成果,填制报表,计提奖金,按承包合同,奖罚兑现。

第十四条,“厂内银行”要与会计核算相结合。会计核算对企业全部经济活动进行反映、监督和控制,是经济核算和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厂内银行”是企业财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开展群众核算,工人当家理财的好办法,它弥补了会计核算对事先、事中监督、控制的不足,使企业的经济核算更加完善。

“厂内银行”与会计核算所使用的定额、计划价格、原始记录等应是一致的;“厂内银行”的核算资料应做为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共同利用。目前一些企业“厂内银行”核算和会计核算各搞一套,实行“双轨制”的,应逐步向“单轨制”过渡,把“厂内银行”核算纳入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五条,“厂内银行”要进一步深化和提高,要与现代化管理方法相结合,不断有所创新和发展。“厂内银行”在落实指标和进行经济核算、经济分析时,提倡使用价值工程、量本利分析、投入产出法、管理会计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在核算手段上,提倡采用微型电子计算机。为鼓励企业使用微机进行核算业务,其经费按照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以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

五、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指标分解、层层包保。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要通过指标分解,落实到科室、车间、班组、机台和个人,层层包保,建立明确的经济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经营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有奖有罚,使职工关心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开设“厂内银行”帐户。企业内部各核算单位都要在“厂内银行”开设帐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实行“费用包干”,下达费用指标或设置“费用限额卡”,由“厂内银行”控制。

第十八条,厂币和厂内转帐支票(厂内结算单,下同)。“厂内银行”开展业务活动,要通过厂币和厂内转帐支票进行结算。厂币在厂内生产消费领域具有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它用于支付零星小额(具体限额由企业自定)材料物资的购买。超过限额的经济往来,要用厂内转帐支票进行结算,也可以只实行厂内转帐支票一种结算手段。

第十九条,设置帐簿和会计科目。“厂内银行”和各开户单位都必须设置会计科目和相应的帐簿,运用复式记帐法进行核算。各开户单位的帐簿和会计科目的设置,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企业自定。

第二十条,结算方法。

1.生产车间向仓库购买物资时,除需填写领料单外,还需按厂内计划价格计算的金额开具厂内转帐支票(或持厂币),经“厂内银行”同意后,方可向仓库领取材料。仓库将转帐支票(厂币)存入“厂内银行”。为简化领料手续,对领料比较频繁的企业,也可采取由车间核算员控制的办法。领料员拿到核算员签发的转帐支票和领料单,可直接去仓库领料;仓库每天把车间签发的转帐支票集中一次存入“厂内银行”。如发现哪个车间存款出现赤字,要追究车间核算员的责任,给予一定的惩罚。

2.供应部门采购物资时,应根据采购计划,按厂内计划价格开具厂内转帐支票,经“厂内银行”同意后,向财会部门兑换国家银行支票,然后进行采购。采购需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的物资时,应验单或验货无讹后,按厂内计划价格开具厂内转帐支票,经“厂内银行”同意后记入供应部门的存款帐上。核算时,物资价差(厂内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由财会部门处理。

3.生产车间的成品或半成品在结算户之间转移时,必须填制产品入库单或半成品交接单,经质量部门检验签字后,由接收单位按厂内计划价格开具厂内转帐支票,交生产车间存入“厂内银行”。

4.各核算单位之间互相提供劳务,应由劳务供应单位按厂内计划价格和供应数量填制“经受益单位核对签证,并开具厂内转帐支票,通过“厂内银行”进行结算。

5.对厂内各单位发生的费用,由财会部门填制“费用通知单”,通知应负担费用的单位开具厂内转帐支票,通过“厂内银行”进行结算。

6.定期对帐。“厂内银行”与各开户单位之间,必须定期(五日、十日、半月或一个月)对帐。由“厂内银行”向各开户单位发对帐单,由各开户单位进行核对,发现差错,立即查明更正。

六、奖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厂内银行”工作要列为考核企业管理升级的内容之一。没有建立“厂内银行”或虽然建立但工作搞得不好的企业都要限期整顿补课。否则企业管理不能晋级。

第二十二条,“厂内银行”的奖惩办法,要纳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要把核算单位的经营成果与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各经营单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超计划占用的资金,应按银行利息金额扣发资金或工资;如因客观原因发生超计划占用的资金,经厂长批准,可以不扣。

第二十三条,开展“厂内银行”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着、对扭亏增盈有较大贡献的企业,应由主管部门给予荣誉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七、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企业印刷的厂币,不得模仿人民币的图案和券面规格,并要印有“只限厂内使用的字样。厂币不得进入职工生活消费领域,如用厂币到厂内商店购置商品或用于厂内就餐、理发、洗澡等。

第二十五条,企业内部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经过“厂内银行”以计划价格进行结算。各核算单位之间,不得互相转移票据。厂币不得横向结算、坐支或参加二次周转。

第二十六条,“厂内银行”帐目数字必须正确、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厂内银行”帐目,要日清日结,不得积压,随时向领导反映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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