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局内部银行试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内部会计实用手册》第583页(10133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体改委198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的推广内部银行的要求,为在煤炭企业全面实行内部银行制度,以不断深化企业改革,更好地为煤矿投入产出总承包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务局内部银行,是引入银行信贷、结算的机制对煤炭企业内部资金占用、使用、回收和分配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以融通资金,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并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三条 根据国家批准的矿务局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矿(厂)为内部核算单位的核算管理体制建立的矿务局内部银行,其主要任务是融通全局的流动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办理企业内部一切经济往来的结算业务,但不改变承包经营责任制所确定的矿(厂)在资金管理方面的资金所有权和支配权,以保证各矿(厂)相对独立和自主经营。
第四条 矿务局内部银行是全局的信贷中心和结算中心,实行“统筹管理、有偿占用、存贷计息、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利于挖掘企业内部资金潜力,利用资金的时间差,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以利于运用价值规律处理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进一步增强商品观念、货币时间价值观念和效益观念,改变资金管理上的供给制,以利于加强全面经济核算,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五条 实行矿务局内部银行制度,是财会工作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推行内部银行制度要列为考核企业升级的内容之一,各单位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试行,已经建立但搞得不够全面的,要进行整顿提高,逐步加以完善。
第二章 职能与作用
第六条 结算职能。内部银行负责对局属各单位之间的产品、劳务收入,器材供应,资金调拨,往来清算等经济事项及时、准确地进行内部结算,以减少在途资金,及时下拨局属各单位发放工资,采购材料、设备等事项所需货币资金,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融通职能。集中和吸收局属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利用信贷杠杆进行内部资金融通,以尽量减少外部贷款,提高企业内部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监督与控制职能。内部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核定的各项资金定额以及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对局属各单位的货币资金进行监督和控制,促使其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九条 信息反馈职能。通过内部银行的核算资料,准确反映全局及局属各单位货币资金的收、支、余情况,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为企业领导决策和调整信贷计划提供数据。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矿务局内部银行原则上应在财务处内部单独设置机构,也可与资金科(或生产财务科)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牌子。
第十一条 矿务局内部银行设行长一人,由财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内部银行的全面工作,设副行长一人,由财务处分管副处长或资金科科长兼任,负责内部银行的具体业务工作;设专职(或兼职)核算员、结算员、信贷员若干人,负责办理内部银行的日常业务。
第四章 业务内容
第十二条 结算
(一)结算范围:
矿务局所属各矿、厂、部门和单位都要在矿务局内部银行开户,主要经济活动都必须通过内部银行进行结算,单位之间不得直接办理结算和现金交易。
(二)结算内容:
1.货款回收。凡经局统收货款的收入,财务处根据每日实际收入分单位及时通过内部银行填写收拨款通知单转入各单位帐户,各矿、厂收到收款通知后可直接作销售收入和收回垫付运杂费入帐。
供本局洗选厂入洗原煤的矿,赁发货票等有关凭证填制内部托收无承付结算凭证或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通过内部银行办理结算。
2.核定调剂流动资金。
3.盈亏缴拨。根据核定的盈亏承包指标由内部银行定期办理缴拨手续。
4.经费下拨。每月根据财务处核定的包干定额,内部银行定期填写拨款通知单下拨各经费单位。
5.专用基金工程支出。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填写拨款通知单,通过内部银行下款。
6.有关生产需要的下拨款项。内部银行根据各单位月度财务收支计划,一律通过内部银行下拨。如: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备用金、管理费、自购料款等需要动用现金的,由用款单位填制内部银行兑换货币凭证,通过内部银行领取外部银行支票。
7.各矿(厂)到局供应公司领取材料需持内部银行支票办理结算。
8.各矿(厂)应上交局利润、税金等款项,应于每月底填写扣、交通知单送局内部银行办理结算,如有不交的由财务处代扣。
9.内部银行贷款,各矿(厂)、单位,向内部银行申请贷款时,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和贷款借据,经内部银行审查报请领导批准后办理贷款手续。
10.电费、水费、每月由有关部门按实际耗用,定期通过内部银行向各单位办理内部托收无承付结算,需要对外支付供电局的电费由局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信贷与融通
(一)融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局属各单位在内部银行的存款,内部银行利用各单位在资金使用上的时间差进行融通。内部银行存款分为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两种。
(二)内部银行要利用吸收的内部存款,以内部贷款的形式满足内部各单位对资金的需要。其贷款方式一般有以下四种:
1.定额贷款。根据局核定的流动资金定额扣除国拨流动资金部分的差额,可给予定额货款。定额贷款是保证各单位资金正常周转的一种正常贷款,利息率不宜过高。
2.结算贷款。指按局核定的结算资金定额向内部银行办理的结算贷款。
3.临时贷款。指各单位由于生产条件变化、遭遇自然灾害、材料集中到货,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临时资金紧张,向内部银行申请的贷款。对此种贷款,要分析原因,分别收取低息或高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4.专项贷款。主要指各单位计划内专用基金项目,由于工程进度超过基金提取额度,向内部银行申请的短期周转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有能力的矿务局对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也可发放专项贷款,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各单位只能用专用基金作为专项贷款的还款来源。
各单位贷款,要填写贷款申请书,由局内部银行核准,特殊情况或数额较大的需报总会计师审批。
各单位不得互相直接拆借资金,未经矿务局批准不得直接向外部银行贷款。
(三)按照“存贷计息”原则,内部银行对局属各单位的存款和贷款均实行内部计息办法。利率的确定,存款应高于外部银行利率,贷款应等于或低于外部银行利率,既体现资金的有偿占用,又服务、让利于基层。国拨流动资金是否实行有偿占用,由矿务局内部银行自定。
内部存款利息的处理,局在企业管理费项下作内部存款利息支出,局属各单位在企业管理费项下作内部存款利息收入,月末局决算汇总时相抵冲平。内部贷贷款利息作相反的处理。
贷款要按期归还,对于逾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单位,要分析原因,酌情采取贷款延期、提高利率或适当罚款以及强制扣款的办法。
第十四条 管理与控制
(一)在矿务局集中统一管理,矿、厂、部门分级承包负责的管理体制下,推行矿务局内部银行制度,必须首先实行“四集中、五统一”的管理办法(即由矿务局集中回收贷款、集中办理银行信贷、集中盈亏交拨、集中交纳税金;统一办理主要产品销售、统一对外签订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统一对外付款,统一制订内部计划价格,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局属各单位的流动资金、专用资金进行认真清理、调整、核定后才能进行。而且以后每年都要重新进行核定。
(二)内部银行的管理必须与承包指标和经济责任制相结合,把各项资金管理指标分解、承包到矿、厂和有关职能部门,同时根据财务收支计划,运用结算、信贷、控制、监督等职能手段,对全局的资金运动进行事前、事中管理,避免以包代管,促进各项承包指标的完成。
(三)局和所属矿、厂、部门都应共同遵守内部银行的结算和信贷纪律。不论各基层单位之间的相互结算,还是局和基层单位之间的资金上缴、下拨结算,都必须严格执行先存后支的原则,凡存款不足的不得透支。内部银行要协助基层各单位及时清理相互拖欠的款项,对长期拖欠的单位要处以内部罚款(滞纳金)。
(四)各单位对内部支票要严格管理,不得丢失和开空头支票。如有发生要追究责任,并参照外部银行规定,处以内部罚款。内部罚款应作冲减或增加成本中的利息支出处理,不得单独留用。
(五)内部银行的凭证、帐务和表报,每月要由会计稽核员进行稽核,保证帐项清楚,帐证、帐帐、帐表相符;并要按月定时与基层单位进行对帐,及时调整未达帐项。
(六)内部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业务纠纷,应及时解决处理。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总会计师或主管局长进行仲裁。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
内部银行的会计核算应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不搞双轨制,除采用现行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外,应增设内部银行存款、内部银行借款两个一级会计科目,代替内部往来科目。
矿务局设负债权益科目:“内部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开户单位在局存、取款业务。
2.本科目按开户单位分设二级明细科目。
3.本科目贷方反映各矿厂在局的存款数,借方反映各单位存款的减少数。
资产科目:“内部银行借款”
1.本科目核算各开户单位在局内部借款与还款的业务。
2.本科目按借款单位分设二级明细科目。
3.本科目借方反映各单位借局款数。贷方反映各单位还局款数。
各开户单位设:
资产科目:“内部银行存款”
负债权益科目:“内部银行借款”
以上两科目借贷方所反映的内容与局设两科目内容反向。
第十六条 帐簿的设置和报表
(一)帐簿
内部银行应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设帐,其帐簿的格式和结构可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企业核算业务的具体情况设置内部银行存款,日记簿和内部银行借款明细帐。凡在该行开户的单位,按其单位的名称、分户序时登记,与此同时复写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对帐单,定期发给各开户单位,一份作为内部银行的正式帐簿。
(二)报表
1.内部银行应定期编报收、付款日报表(日、月),格式见附件。
2.各矿、厂在编制资金平衡表时,第79行改列内部银行借款余额,第82行改列内部银行存款余额以负数表示,矿务局汇总时再作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银行记帐凭证
内部银行的记帐凭证有以下七种:
1.内部转帐支票,适用于各单位之间购买材料、提供劳务等经济往来的结算。
2.收、拨款通知单,限于局收、拨款项专用。
3.扣、交款通知单,各矿厂上交款项及局代扣款项使用。
4.兑换凭证,各开户单位需要经内部银行兑换外部银行货币专用。
5.计息通知单,限于局计算存、贷款利息专用。
以上五种内部记帐凭证均为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填制单位留存,第二、三联为内部银行记帐凭证,第四联由对方作为收、付款凭证。
6.托收无承付凭证,指各单位之间不能用支票结算而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如水电费、入洗(选)原煤)。当凭证到达时即可划转。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收款单位留存,第二、三联内部银行记帐,第四联付款通知,第五联收款通知。
7.内部银行贷款借据,指各开户单位向内部银行借款专用。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内部银行记帐,第三联交贷款单位,第五联内部银行留存。
以上七和内部银行记帐凭证的格式见附件,可供参考,不作统一规定,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
第十八条 主要会计事项帐务处理
一、在实行内部银行结算以前,应先调整内部往来,对帐核实局矿往来余额后,按下列处理程序划转各帐户。
若矿、厂内部往来帐户为借方余额时,(即赤字)该单位应先办理临时贷款冲转往来户。分录:
矿务局 借:内部银行借款——××单位
贷:内部往来——××单位
矿、厂 借:内部往来——矿务局
贷:内部银行借款
然后各单位应根据年初核定的资金计划定额,减局拨给的国拨流动资金按所剩余额办理定额贷款,并按在途资金定额办理发出商品结算贷款。
分录:
矿务局 借:内部银行借款
贷:内部银行存款——××单位
矿、厂 借:内部银行存款
贷:内部银行借款
二、矿务局通过内部银行下拨统收贷款或吸收存款时,填制内部银行收、拨款通知单。
分录:
矿务局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银行存款——××单位
矿、厂 借:内部银行存款
贷:有关科目
三、局下拨各项款项(如亏损、经费、工程款等)时,填制内部银行收、拨款通知单。
分录:
矿务局 借:有关科目
贷:内部银行存款——××单位
矿、厂 借:内部银行存款
贷:有关科目
四、矿、厂上缴局各种款项(利润、税金、运费、折旧、大修等各项基金)时,填制内部银行扣、交通知单。
分录:
矿务局 借:内部银行存款——××单位
贷:有关科目
矿、厂 借:有关科目
贷:内部银行存款
五、各单位兑换外部银行货币时(如工资、奖金、零星费用支出等),填制内部银行兑换货币凭证。
分录:
矿务局 借:内部银行存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
矿、厂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银行存款
六、各开户单位之间发生经济业务进行结算时。
分录:
矿务局 借:内部银行存款——××单位
贷:内部银行存款——××单位
矿、厂付款方:借:有关科目
贷:内部银行存款
收款方借贷作相反分录:
七、发放各单位贷款时。
分录:
矿务局 借:内部银行借款——××单位
贷:内部银行存款——××单位
矿、厂 借:内部银行存款
贷:内部银行借款
八、财务处收到内部银行存、贷款计息通知单时。
分录:
矿务局付各单位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内部银行存款——××单位
矿务局收各单位利息。
借:内部银行存款——××单位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各单位收到内部银行转来的存、贷款计息通知单时。
分录:
借或贷:内部银行存款
贷或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为了便于考核和分析,在财务费用科目项下可分设外部银行利息支出和内部银行利息支出两个明细科目。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内部银行根据核定资金占用定额和各项资金承包指标,对所属矿、厂、部门进行考核。对完成好的单位,年终由局给予奖励。对超储积压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不合理资金占用,或完不成资金承包指标的单位,除对多占用的贷款处以内部罚息外,还要按一定比例扣发该单位的年终奖金。
第二十条 对内部银行融通资金在而减少外部银行贷款,相应节约的利息支出,矿务局应参照节约额的大小,对内部银行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矿务局内部银行试行办法》附件
注:局各单位之间购料、劳务往来用。7天内有效。
注:矿务局通过内部银行下拨,代矿厂统收贷款时使用下拨款时使用。
注:局各单位不能用结算支票的经济往来,如:洗煤厂,发运料煤水电费结算。
注:由局代扣或基层支局款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