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渔业管理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7页(343字)
根据朝鲜政令规定,于1978年改组了水产业的领导体制,决定在政务院水产委员会下设水产部和水产指导总局,道设水产管理局和合作水产经营委员会领导国营水产公司,郡设水产合作委员会领导水产合作社。其中,政务院水产委员会是国家水产业最高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国家的渔业政策、指导方针及水产生产计划。道水产合作经营委员会是领导集体水产业的专业机构,负责管理道内的渔具厂、造船厂等,并领导道内的水产合作社。市(郡)水产合作委员会领导和管理集体水产业的市(郡)级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本市(郡)的水产合作社及国营水产公司,制订本地区的水产发展规划,并给予技术指导。道水产管理局专门领导从事海洋作业生产的国营水产公司的管理机构,对其给予经济及技术上帮助。
上一篇: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机构章程立法
下一篇: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机构业务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