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机构业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8页(296字)
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第35条规定:(1)开发中心为实现第13条的目的,要开展以下业务。为实现海洋新渔场渔业生产的企业化进行调查。收集提供有关海洋水产资源开发的情报资料。前两项业务附带的业务。除前项业务外,为实现第13条的目的所必要的业务。(2)除前款规定的业务外,开发中心可接受委托,进行有关海洋水产资源的生产性调查。(3)开发中心要开展第1款业务时,必须经过农林水产大臣认可。第36条规定:(1)开发中心开始开展业务时,必须制定业务方案,并经农林水产大臣认可,变更时也同样。(2)前款的业务方案应记载的事项,由农林水产大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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