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私有林采伐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4页(183字)
芬兰《私有林法》第7条规定:(1)林主委托他人采伐森林时,有采伐权者应至少在开始采伐3天前通知区林业局,报告采伐地点、范围、采伐木材的数量,采伐时间和采伐开始时间。林主自己采伐,或采伐后自行销售,或加工后销售,均须向林业局发出同样通知报告。(2)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有关人士已有许诺外,区林业局均须及时回复采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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