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境逾期未归的党员党籍怎么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第二版)》第42页(395字)

中央组织部在1978年对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因私事出国超假未归的党员党籍处理问题的电话询问”作了如下答复:“党员因私事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已超过假期半年以上未归的,不论本人与原工作单位有无联系,其党籍暂不要急于处理”。这是因为,党员在境外所处的环境与国内不同,未能保持与党组织联系的原因可能比较复杂,应视为特殊情况。因此,在没有弄清楚他们脱离党组织的原因前,对其党籍暂不处理为妥。这样做,对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吸引海外各类人才回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党员因私事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原所在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待中央组织部对此类党员的处理有了新规定,再按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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