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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南京大学出版社《工程师实用手册》第799页(2744字)

(一)木结构有关规定

1.承重结构构件材质等级(表17-70)

表17-70 承重结构构件材质等级

注:①屋面板、挂瓦条等次要构件可根据各地习惯选材,不统一规定其材质等级。

②本表中的材质等级系按承重结构的受力要求分级,其选材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材质标准的规定,不得用一般商品材等级标准代替。

2.常用木材的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表17-71)

表17-71 常用木材的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N/mm2)

注:①对位于木构件端部(如接头处)的拉力螺栓垫板,其计算中所取用的木材横纹承压设计强度,应按“局部表面及齿面”一栏的数值采用。

②当采用原木时,若验算部位未经切削,其顺纹抗压和抗弯的设计强度以及弹性模量可提高15%。

③当构件矩形截面短边尺寸等于或大于150mm时,其抗弯设计强度可提高10%。

④当采用湿材时,各种木材横纹承压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以及落叶松木材的抗弯强度宜降低10%。

⑤在表17-72所列的使用条件下,计算构件及其连接木材的设计强度及弹性模量应乘以该表中给出的调整系数。

3.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的调整系数(表17-72)

表17-72 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的调整系数

注:①仅有恒荷载或恒荷载所产生的内力超过全部荷载所产生的内力的80%时,应单独以恒载进行验算。

②当若干条件同时出现,表列各系数应连乘。

4.木材强度检验标准(表17-73)

表17-73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

注:①检验时,应从每批木材的总根数中随机抽取3根为试材,在每根试材髓心以外部分切取3个试件为一组,根据各组平均值中最低的一个值确定该批木材的强度等级。

②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进行。并应将试验结果换算到含水率为15%的数值。

③按检验结果确定的木材强度等级,不得高于表17-71中同树种木材的强度等级。对于树名不详的木材,应按检验结果确定的等级,采用表17-71中该等级B的设计指标。

5.新利用树种木材的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表17-74)

表17-74 新利用树种木材的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N/mm2)

6.受弯构件允许挠度值(表17-75)

表17-75 受弯构件允许挠度值

注:l为受弯构件的计算跨度。

7.受压构件容许长细比(表17-76)

表17-76 受压构件容许长细比

8.轴压构件稳定系数(表17-77)

表17-77 轴压构件稳定系数

(二)木结构的计算公式(表17-78)

表17-78 木结构计算公式

注:表中符号 τ-受剪设计应力;

A0-截面的计算面积;

N-轴向设计拉力或轴向设计压力;

ft-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

I-毛截面惯性矩;

M-设计弯矩;

fc-木材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设计值;

S-毛截面面积矩;

V-设计剪力;

fm-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

Wn-净截面低抗矩;

v-构件按短期荷载效应组合计算的挠度;

fv-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

b-截面宽度;

σt-轴心受拉设计应力;

[v]-受弯构件容许挠度值;

ω-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

σc-轴心受压设计应力;

4-毛截面面积;

φm-弧形木构件抗弯强度修正

σm-受弯设计应力;

An-净截面面积;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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