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组织鲑鱼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4页(331字)
联合国组织1982年4月30日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6条规定:(1)有溯河产卵种群源自其河流的国家对于这种种群应有主要利益和责任。(2)溯河产卵种群的鱼源国,应制订关于在其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向陆一面的一切水域中的捕捞管理措施,确定源自其河流的种群的总可捕量。(3)捕捞溯河产卵种群的渔业活动,应只在未属经济区外部界限向陆一面的水域中进行。(4)在溯河产卵种群洄游进入或通过鱼源国以外国家的未属经济区外部界限向陆一面的水域的情形下,该国应在养护和管理这种种群方面同鱼源国进行合作。(5)溯河产卵种群的鱼源国和捕捞这些种群的其他国家,为了执行本条的各项规定,应作出安排,在适当情形下通过区域性组织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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