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出租回合约(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会计审计常用词汇手册》第361页(221字)

售出租回合约,是指商业机构将原有的、已加以改造的房地产出售给投资者的执照,如出售给保险公司。这样,商业机构便取得了该财产的长期租赁权,并且得到租赁期满时的优先承购权或约定重新购回。其目的在于使土地及建筑物投资的资金尽量减少,使租赁人的财务结构简单化。应在租回人的平衡表下加上附注,说明租赁的条件及其特性,并应说明其金额及租赁条件。在此合约中必须规定租赁的有效年份,租赁到期时租赁人的责任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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