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5页(227字)

又称“选举区”。依照地域代表制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时划分的区域。一般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分为大选区和小选区两种。是选民和候选人进行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我国选举法规定,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划分选区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以每一选区能选出一至三名代表为宜,同时还应照顾当地的民族关系。选区也是人民代表的活动区域,代表应联系本选区的选民,向选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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