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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18页(529字)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制是1956年首先在国营企业中实行,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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