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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的表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21页(656字)

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产生于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公司的组织结构表现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根据这些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可以具体看到公司的治理结构。

(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出资人或其代表的股东组成,其职权可概括为4个方面。一是人事权;二是重大事项决策权;三是受益分配权;四是股东财产处置权。

(2)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由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其主要职权是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

(3)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他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是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方案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等。

(4)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他们滥用职权,发现其行为有损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采取解决办法。监事会检查公司的财务,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提供所需要材料,为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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