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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领导制度的演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16页(935字)

建国初期,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建立工厂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1953年,我国进入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学习和引进原苏联的企业管理制度,在一部分企业中先后推行“一长制”。1956年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决定在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同时在1957年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中又决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并把它作为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权力机关。1961年党中央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简称七十条),第一次以条例的形式把上述两个制度肯定下来,并具体规定了企业党委的主要任务,厂长的职责和权限,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权力等。在“文革”期间,实行革命委员会制度,强调所谓的“一元化领导”(革命委员会主任兼党委书记),过去建立起来的领导制度在“文革”期间遭到严重破坏。粉碎“四人帮”以后,对企业管理工作进行了恢复和整顿,取消了革命委员会,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任务,指出国营工业企业中应该认真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1981年在总结了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工业企业领导制度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即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但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将党政领导统为一体,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无权实行统一指挥,也无法负责,决策缓慢,工作效率低,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了适应现代化企业社会化大生产的特点和严格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1984年党中央经过调查研究,决定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试点。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这是我国企业领导体制的重大改革。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法律形式把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领导制度确定为厂长(经理)负责制。它对我国企业领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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