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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质量水平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234页(615字)

在抽样检查中,认为不可接受的批质量下限值,称为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定义中的下限值,是指不可接受的那些批质量中某个较好的批质量。

在GB2829-87中,RQL≤100,可以是每百单位产品中的不合格品数,也可以是每百单位产品中的不合格数。RQL>100,仅表示每百单位产品中的不合格数。RQL系列是公比为的近似等比数列,也称为R10优先值系列。若规定的RQL不是优先值,则GB2829-87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设计专用抽样方案。

不合格质量水平应由供方与订货方协商确定。原则上按每个试验组分别规定RQL;可以考虑在同一试验组对不同项目的不合格再规定RQL;还可以考虑不同试验组相同不合格类别之间再规定RQL。总之,规定RQL的方式可灵活采用,常用方法有两种。一是用比较法确定RQL,例如,RQL(A类不合格)<RQL(B类不合格)<RQL(C类不合格);RQL(重要检验项目)<RQL(次要检验项目);RQL(检验项目少)<RQL(检验项目多);新产品可仿照类似的老产品确定RQL。二是按使用要求确定RQL,如使用要求特高时,RQL≤5;使用要求高时,RQL≤15;使用要求中时,RQL≤40;使用要求低时,RQL≥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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