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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法律关系的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29页(257字)

质量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质量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由于质量法律关系的发生,都是要求为了取得一定的质量利益,完成一定的行为,来达到某种质量目标的实现。这种行为就是权利主体为行使权利,为义务主体而进行的质量活动。企业制造一定质量水平的产品,就有权利获得这一产品的销售利润;用户为了取得这一质量水平的产品,就必须按这一产品价格支付货款。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即质量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在这种质量水平基础上,具有某种价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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