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玳瑁渔业捕捞记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6页(246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8条第54款玳瑁捕捞的记录中规定,任何玳瑁捕捞许可证持有者应对其捕获的玳瑁数量及为此目的而雇佣的人员或船舶的数量保存一个真实记录。任何海关收税员或国内税收官员或被授权实施本条例条款的官员在任何玳瑁捕捞许可证持有者可能要求处理其渔获物的港口将对上述记录检查和核实。未经上述官员检查,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处理其渔获物。捕获的玳瑁经检查后,检查官员将检查结果记载在记录簿上,并将该记录的正式副本签署其名后提交给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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