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海绵渔业采集规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6页(298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7条第47款规格、限制和分类中规定,除非为在菲律宾水域进行海绵养殖,不得从菲律宾水域采集直径小于10厘米的商业性海绵。所有海绵应经过修剪,然后按质量、规格、种类分类。完整无损的样品称为“标本”;不完整但不需要切割的称之“二级品”;那些具有蟹或珊瑚孔的和那些能分成更小形状的称为“删剪片断”。海绵的规格根据组成1千克重量的切片的数量确定等级,即:如果1片海绵重1千克,定为1级;如果两片海绵重1千克,定为2级;如果三片海绵重1千克,定为3级;由此类推。海绵的规格这样确定:将它们通过内径为10厘米的孔或环,为最小合法限制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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