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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34页(609字)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要求是:

(1)全国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协调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属全国性的产品监督检查计划进行协调,纳入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2)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协调市(地)、县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进行协调,纳入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3)凡未纳入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或未向国家和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一律不得进行监督检查(不包括对不合格产品的复检)。

(4)凡没有产品质量监督行政职能的单位,不得自行安排监督检查计划,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变更,须经原制定计划的技术监督部门同意。

(6)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做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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