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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类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40页(913字)

从总体上看,主要有3种类型:

(1)产品疏忽责任,也称为过失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或过失承担责任。当受害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时,必须有证据证明:一是被告有尽到合理注意、避免疏忽的义务;二是被告违背了应尽的义务,即确实出现疏忽;三是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而且产品的缺陷在离开被告的控制时已存在。

(2)产品担保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明示的或默示的担保,以致造成消费者或用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担保责任一般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两种。明示担保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或所有权的一种声明或陈述,如产品说明书上所记载的特殊功用或效能等。默示担保并不取决于制造者或销售者的口头或书面表示,而是依法生产,它可分为商销性默示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是指出售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之所以制造和销售的一般目的。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是指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买方对商品所要求的特定用途,而买方信赖卖方的质量技术。这样,卖方就承担了产品必须适合这种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3)产品严格责任,又称为无过失责任,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尤其在一些发达国家中比较引人注目。按照这一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用户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人身遭受损害或财产遭受损失,受害人只要有以下证明: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三是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伤害,也就是在正当状况下使用产品,即合理注意也不能发现缺陷及其危险,或者受害人即使予以合理注意,也不能防止伤害或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储运者、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这样,原告无须证明被告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疏忽、违反担保或其他过失,它对消费者提供的保护无疑比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更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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