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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42页(749字)

生产者必须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以及各方合同、协议中的有关质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以下规定: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产品应当具备规定的使用性能。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的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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