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5页(377字)

越南政府于1977年颁布法令,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同年还宣布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管辖权。为加强渔业资源管理,越南于1989年4月25日颁布《保护和发展水产资源法》。该法由总则、保护和发展水产资源、对水产资源保护和发展的管理、保护和发展水产资源领域的国际关系与合作、奖励与处罚、附则等6章组成,共27条。其中第1章总则规定,本法所指的水产资源包括一切具有经济、科学价值,生活在越南内陆、水域、内河、领海、毗邻区域、经济特区和大陆架水域的一切生物。国家统一管理水产资源以及各类水产的生态环境。第5章奖励与处罚。规定,凡违反许可证发放、登记规定者,非法使用水产开发工具、渔具者,污染生态环境者,偷捕水产者,以及违反本法其他规定者,将按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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