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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中的举证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45页(469字)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主张者必须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据某种只有他自己知道的事实而提出某种主张的当事人必须证明他所依据的事实。在《产品质量法》中,涉及到了合同责任的举证和产品责任举证两方面内容。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应负违约责任,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这样因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主张权利或否定义务的,均需对合同责任举证。产品责任中的举证责任是,遭受缺陷产品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只要例举出缺陷产品对其造成的损害事实,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即应负赔偿损失。而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是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是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只要具备上述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属于产品责任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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