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订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蛋鸡饲养技术手册》第343页(2966字)
1.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
(1)合法原则 订立经济合同,其当事人、合同的主要内容、订立合同的程序等都要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的经济合同,一经正式签订,不论是否经过公证处公证,均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也是无效的。
(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经济合同任何一方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双方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一方不能承担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义务,任何一方也不能剥夺对方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双方订立经济合同时要经充分协商,充分表达各自真实的意见,主张在双方意向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不允许任何一方制造假象或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形成错误的认识,诱骗对方签订某项合同或采用胁迫手段签订“霸王合同”。
2.订立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即条款,是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的目的和具体要求的反映,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也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协商解决经济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标的即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购销的商品,供应的货物,运输的劳务等。标的是经济合同的基础。因此,在订立经济合同时,标的名称要写得明确具体、规范,同时,标的要尽量使用国家统一名称,国家没有统一名称的,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协商把名称统一起来。
(2)数量和质量 数量和质量条款是标的的具体化,是衡量经济合同是否按合同履行的主要标准之一,是支付或取得价款或酬金的主要依据。
标的数量条款:要求数字、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清楚、准确,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基本计量单位是国际计量单位制,没有法律规定的,双方可以协议计量单位,要求概念一致。如果是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列出成套供应产品清单。
标的质量条款: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签订,没有国家(或)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签订;企业标准也没有的,双方商定质量标准。为便于当事人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在可能的情况下,双方要选好样品由双方共同封签,妥善保存,作为对产品验收的依据。合同中要写明产品质量检验和验收的方法。
(3)价款或酬金 它是取得标的物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购销产品的货款、财产租赁的租金、借款的利息等。酬金通常指加工承揽费,包括保管费、货物运输费等。价款或酬金条款要符合国家价格管理法规和经济合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实现价款或酬金的支付,合同中应具各有关银行结算和支付方法的条款。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是经济合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是按期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客观标准。履行期限要写明年、月、日,要求准确、清楚,不可有含糊不清的概念。履行地点是当事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场所。履行地点条款中要写明详细的履行义务的地址。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方法。如购销合同中,产品的交付方法,是自提货还是送货,还是代办托运等,支付价款的方法是一次结算还是分次结算等。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义务人可以随时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但都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违约责任 指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过错方必须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责任。对责任范围,法律有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若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就只能是“软合同”或“自由合同”,随时都可能变为一张废纸。
(6)其他条款 除上述条款外,凡是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担保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合同生效条款等。
3.经济合同的格式
(1)标题 如“鸡蛋购销合同”。
(2)正文 开头写明订立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并注明甲、乙方(或买、卖方)。接着另起一行写出签订合同的目的,然后逐条写出双方商定好的合同条款。一般每一条款为一段落。特别要注明违反合同应负的责任。最后写明合同有效期、一式几份、持有人,这些也应单列一段。
(3)结尾 由有关方、鉴证机关签字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4.订立经济合同的程序 为了使合同从订立时就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合同的签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要约 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和建议。要约大致包括:所要签订经济合同的必要条款;要约人所希望达到的经济目的;要约人所要求的大致承诺期限。
要约有口头与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要约和承诺即视为口头合同。口头合同的优点是简便迅速,利于成交;缺点是一旦发生纠纷难以举证,不易分清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对口头合同的采用作了严格限制,只限于现货成交,钱货两清的一次性协作关系。书面要约与书面承诺是订立经济合同的有效程序,书面要约可以发给特定对象,也可发给非特定对象。
(2)承诺 承诺是与要约相对应的法律行为,它是指收到要约的一方对要约提出的要求或建议表示赞同。当事人一经作出承诺,必须严守诺言。如果承诺方提出修改要约的意见,则视为新的要约。通常签订合同过程中要约与承诺要反复进行。对于比较简单的经济合同,如果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签约资格,履约能力及信誉情况,即可马上订立合同。对于内容复杂,条款有待进一步洽谈,当事人双方相互需要进一步了解对方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可先由当事人草签经济合同意向书,待有关事宜确定后再行正式起草经济合同。
(3)谈判与签署 当事人在相互了解对方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之后,即可根据前面经济合同意向书拟定的大致方向,就经济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如当事人就经济合同各项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便可以正式签署经济合同。如果双方对所签订经济合同的有效性没有十分的把握,还可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经济合同一经签订,不论是否经过公证处公证,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