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投票和公开投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4页(313字)

秘密投票又称作“无记名投票”,指选举人无需在选票上写上任何人的名字,只需要在选票上作出某种记号来表达选举意愿的投票方式。这种投票方式能较好地保证选民自由地、不受任何干涉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选举,因此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我国1995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公开投票是“秘密投票”的对称,指选举人的意愿表示向公众公开的投票方式。其主要形式包括举手投票、欢呼投票、唱名投票等等。在选举制度产生的初期实行。我国1953年选举法采取的是举手与投票并用的方式。由于公开投票方式不利于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志,所以逐渐为秘密投票方式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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