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和运输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四川大学出版社《化学试剂技术管理应用手册》第217页(1444字)

放射性物品的主要危险性是对人体有严重的危害。对于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储存及运输要求,必须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一)包装的一般原则

放射性物品在储运过程中必须有完整妥善的包装。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般应采用四层包装:

1.内包装(内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制剂如为液体,一般使用玻璃安瓿瓶或有金属封口的小玻璃瓶,如为固体,则用带橡皮塞的小玻璃瓶或磨口瓶。若是气体,则用密封安瓿瓶。

2.内层辅助包装:指防震衬垫物,如纸,棉絮,泡沫塑料等。

3.外包装(外容器):放射α和β射线的物品,用几毫米厚的塑料或铝制罐;若系主要放射γ射线的物品,可按其能量大小,放射性活度的不同而采用不同厚度的铅罐,铁罐或铅铁组合罐。

4.外层辅助包装:如木箱,铁筒,金属箱。

总之,放射性物品的包装不得破损,不得有放射性污染。

(二)储存的一般原则

1.指定存放的仓库应干燥、通风,平坦。仓库内要划定警戒线并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插竖警戒牌和指派专人看管。

2.应远离其他危险物品或货物、人员、交通干线等,严格执行防护检查等管理制度。

3.存放过放射性物品的地方,应在卫生部门指派的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彻底清洁,否则不得放其他物品。

4.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胶靴。作业完毕要及时冲洗现场、换衣、洗澡,然后方可饮食。受放射性物品污染的防护服应单独清洗。

5.装卸作业前应先通风,然后再作业。装卸时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摔掷、碰撞、翻滚、倒放或坐在包装物上。皮肤破裂者、孕妇、哺乳妇女和有禁忌症者,不能参加作业。

6.放射性试剂剂量率小的在装载时应放在剂量率大的货物周围。

(三)运输注意事项

1.应由检查单位检查剂量后开具《放射性物品剂量检查证书》,根据放射剂量率决定运输办法;

2.车辆运装完毕应经过彻底清扫;

3.运输前如检查出包装损坏,不予运输,必要时可派专人押送。

目前,国内经营的化学试剂中,只有钍及其化合物和铀的化合物是具有放射性的,但都是天然放射性物质,其射线强度较低。根据铁道部《危规》的规定,凡是放射性比活度超过7.4×104Bq/kg的物品,都属于放射性物品。因此,当少量的铀和钍的化合物的放射性比活度未达到上述规定时,也可不列入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的范围。铁道部还规定了装卸放射性货物容许作业时间表。可作为在储存和运输方面安全操作的一种参考(见下表)。

装卸放射性货物容许作业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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