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7页(658字)

基本法第5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这条确定了行政会议的法律地位。鉴于九七前行政局在香港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基本法肯定了这种决策咨询制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会议,作为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根据基本法第54条、第55条和第56条的规定,行政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①行政会议的职能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②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其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③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④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⑤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⑥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基本法中关于行政会议的规定,吸收了部分九七前香港政制中总督最高决策咨询机构——行政局的优点。这不仅是体现总则第5条关于保持原有制度基本不变的精神,也符合政权交接过程中的平衡和衔接原则。行政会议的条文之所以放在“行政长官”一节内,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行政会议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它无须向立法机关负责,只须向行政长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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