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0页(898字)

为了使香港九七前的一整套教育体系及教育制度,在1997年香港成为特别行政区之后,能够按照香港居民的意愿及香港届时的情况,保持、改进和发展,基本法在第136条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这项规定,既体现了《联合声明》有关“基本不变”的精神,同时也吸取了香港教育界有关教育制度要具有发展弹性的意见,相当全面地阐明了今后有关教育方面的政策,完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的总原则。

事实上,九七前香港的教育制度存在不少需要改革的部分,如教学语言问题。香港在英国统治下,英语教育重于中文教育,这是英国从自身的统治利益出发而采取的制度,香港回归中国后,教学语言问题就需要有新的取向。再比如承认学历问题,香港承袭的是英国学历制度,除英联邦国家外,香港不承认其他国家的学历,如要在香港执业或获专业资格就相当难,非要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才可能。香港特区成立后,原来承认学历的政策就须有所改变了。现在基本法给了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有关教育政策的权力,若现行或将来的教育制度有不善或不足之处,特区便可以对其作适当的调整。

基本法第137条接着规定:“各类院校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这项规定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进行西方学术思潮的教育和研究,学术上完全自由。基本法这样规定,可以打消香港教育界一些人的种种担心。基本法同意继续招聘外国教师和选用教材,也就是为了保证特区的教育自主性和学术自由。

综上所述,基本法所规定的对九七前教育制度予以利用的基础上加以必要改造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政策,不仅对稳定特别行政区的教育体系,保持其连续性有利,也有利于特别行政区形成独立的,既有历史延续性,又符合现实发展要求的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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