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宪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9页(579字)

1841年1月,英军登陆香港岛。从宪制上言,香港政制的建立,则开始于南京条约订立后。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不平等条约,即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予英国。根据英国的法律制度,条约并不就此成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在一项把领土转交给英国统治的条约签订之后,下一步就是由女王会同枢密院颁布一项敕令,表示正式占有该领土。因为根据英国法律,只有君主才有权占领和放弃领土。《香港宪章》便是这样一份宪法性文件。

《香港宪章》,又称《第一宪章》,1843年4月5日由英女王会同枢密院颁布。它宣称:“我们认为应当并决定置我们的香港岛及其属土为一殖民地。香港位于东经114°6′至114°18′,北纬22°9′至22°21′之间。”

《香港宪章》发布的翌日,即1843年4月6日,英国战争及殖民地大臣斯坦利致函护理港督璞鼎查,命令他按《香港宪章》和该函的指示组织香港政府,并授予港督制定香港法律的权力。《香港宪章》和这封称为《致璞鼎查训令》的函件,是英国把香港列入它的属地的最早官方文件,它们分别是1917年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的原始蓝本。《香港宪章》载于《香港法律汇编》,而《致璞鼎查训令》不是由皇室发布,没有收入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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