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87页(545字)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和铁道部公布的《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科教〔200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抽查工作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并定期发布《监督抽查铁路用工业产品质量通报》。

第三条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受部委托负责实施监督抽查的具体工作,并将抽查结果汇总报部科技司。

第四条 铁道部按年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五条 监督抽查的质量检验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件,以及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或企业明示的质量承诺。

第六条 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产品检验的合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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