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83页(2316字)
第三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二条 制造企业应按规定支付许可审查、监督检验费用。
第三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的制造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公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A1应注明单层、锻焊、(A1);第三类低、中压容多层包扎、绕带、热套、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焊或球壳板制造(A3);等结构形式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 B2注明含(限)溶解乙(B2);特种气瓶(B3)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附件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
(制造地址)
经审查获得下列 产品的制造许可:
授权签发人: 发证部门:
发证日期:
证书有效期至:
证书管理机构:(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