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香港的多边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7页(927字)

根据1984年英国编辑的《适用于香港的多边条约》的统计,涉及政治与军事、法律与司法、科学、技术与文化、经济与财政、贸易与商业、国际运输和保险、邮政与电讯、农业、渔业、林业和动物等各个领域的多边条约已达200多个。国际间在各个领域缔结的许多重要国际条约都在香港得到了适用。九七前香港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形式主要有:

1.在英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明确规定该条约扩大适用于香港,或规定该条约适用于由英国管辖的所有地区。如1927年缔结的《仲裁裁决执行公约》、1952年缔结的《海运碰撞事故的民事管辖权公约》、1954年缔结的《简化旅游海关手续公约》等就是英国在递交批准书时,就明确规定该条约扩大适用于香港。

2.由于香港不是主权国家,无独立的外交权,不能批准任何公约,所以,常由联合王国政府与香港政府进行磋商以后代表香港发表声明,宣布某项由联合王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适用于香港。如1958年缔结的《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公约》,在1980年英国发表声明,该公约适用于香港在内的联合王国所有领土。

3.由香港立法局根据英国的法律或有关的国际公约制定相应的条约,或由英国枢密院令香港适用英国根据国际条约所制订的英国国内的有关法律,使国际条约的规定适用于香港。这是香港适用国际条约较普遍的形式。

此外,香港还依靠英国通过其他途径参加各种多边条例,接受条约的约束。如英国颁布行政命令或条约本身就作出规定使条约适用于香港。

基本法第七章《对外事务》规定了对九七前在香港适用的国际协议的处理原则:

中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国已参加、现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以“中国香港”名义继续参与其中;中国已经缔结的国际协议,根据香港特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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