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9页(577字)

1856年11月,英国纠集法国组成联军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60年10月24日签订“北京条约”,割让九半岛界限街以南的中国领土予英国。1861年2月4日,英女王会同枢密院发布《九龙敕令》,把九龙岛并入已有香港殖民地。

《九龙敕令》宣称:“鉴于女皇陛下同中国大清皇帝1860年10月24日签订的《北京条约》,把九龙地区割让与女皇陛下,作为殖民地香港的属土”,“九龙地区为女皇陛下殖民地香港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它实际上已成为所述殖民地的一部分一样。香港立法局或其他有立法权力者,有权制定法律,以确保作为殖民地的一部分的那一地区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自港督行将确定之日期起,所有在当时生效的香港法律和条例在九龙地区生效,直到有关条例被女皇陛下或香港立法局或其他立法权力者修改或废除”。

《九龙敕令》是英国占领香港为其属地的三项基本宪法性文件之一,除了宣告九龙为英国的殖民地以外,它还具有两项基本原则:①除英国皇室之外,香港总督有权制定香港及其属土法律;②对香港的法律,只有英女皇和香港立法局有权予以修改或废除。

《九龙敕令》载于《香港法律汇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