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官守议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8页(662字)

非官守议员,是指在香港政府不持有官职的,由英皇御笔签署及盖上御玺之训令或手令,或由总督奉皇室透过一名重要国务大臣谕,以盖上香港官玺之委任证书委任的行政或立法局议员。非官守议员的任期,从委任证书之日期算起,或由委任证书指定任期。任期届满退位,但可连委连任多次。

《皇室训令》对行政局非官守议员的数目没有任何限制,而《英皇制诰》明确规定港督可逐次委任不超过22名人士为立法局的委任非官守议员。

行政局非官守议员均由港督推荐,再由英国政府作出任命。港督推荐行政局非官守议员通常从立法局的非官守议员中挑选,标准是能够体现港督的意图和政策。行政局非官守议员兼任立法局议员是非常必要的,这可以使行政局很快地知道立法局非官守议员的反应,及时采取防止两局摩擦和冲突的措施。

香港有行政与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该处成立于1963年,这是为他们提供秘书事务上便利的办事处,以便成员们公开接受建议、意见和申诉。行政与立法两局的非官守议员办事处公共关系组的常会每月召开两次。在第一次会议上有某些理民府的官员,还有民政署的高级官员、新闻处处长和广播局局长一同出席。第二次会议则是讨论一般公共关系问题。上述官员可以为公众提供咨询,但都无权平反冤情。他们可以听取意见,提出建议,要求汇报情况或采取行动,甚至进行调查,但是他们不得对申诉的案件作出任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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