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守议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8页(585字)

香港的官守议员,是指在港府持有官职,同时又是行政局或立法局成员的人士。官守议员有当然官守议员和委任官守议员之分。

港督是行政和立法两局的主席,是两局的当然成员(参见“总督的职权”)。除此之外,行政局的当然官守议员有4名,分别是:现任驻港英军司令(1992年后不再担任)、布政司、律政司和财政司;立法局以行政局的当然官守议员为本局的当然官守议员,但不包括现任驻港英军司令,共3名。根据《皇室训令》的规定,上述当然官守议员在其任内,均为两局之当然永久官守议员,不受港督任免权影响。

行政局的委任官守议员,由英皇御笔签署及盖上御玺之训令或手令,或由总督奉皇室透过一名重要国务大臣谕,以盖上本殖民地官玺之委任证书委任。《皇室训令》对行政局委任官守议员的数目没有任何限制。《英皇制诰》将立法局委任官守议员的数目限制为不超过7名,其委任程序与行政局的委任官守议员相同。两局的委任官守议员必须根据英王的指示来委任,但是港督可以在席位空缺时作出临时的委任。

委任官守议员和当然官守议员合称为官守议员。官守议员以其在政府中所担任的公职作为出任议员的基础,一旦其失去公职,其在两局的议席亦告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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