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议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9页(816字)

在香港,广义的委任议员是指除当然官守议员和民选议员以外的,行政和立法两局的所有委任的官守和非官守议员。狭义的委任议员则是指《英皇制诰》规定的,作为立法局成员的,不超过22名的由港督逐次委任的人士。但是,无论从广义上讲,还是从狭义的角度,委任议员都是港督根据经御笔签署及盖上御玺的训令,或由港督奉皇室透过一名重要国务大臣谕,以盖上本港官玺的文件来委任的。委任议员根据御笔签署及盖上御玺的训令,经皇室同意下,出任两局议员。

港督认为有足够理由时,可在等待皇室批准期间暂时中止在任的委任议员行使其职责,立即透过皇室的一名重要国务大臣呈报皇室。中止令一经皇室透过皇室之一名重要国务大臣批准,港督得立即以盖上本港官玺的文件,撤销该委任议员的委任,其席位即空缺。

任何立法局委任议员,由于下列情况而使其席位空缺:

(1)根据特定法律而持有任何官职或曾被革职;

(2)因被裁定违反法律;

(3)因在本殖民地或其他地方被判刑罚;

(4)因破产或负债;

(5)因多次缺席立法局会议;

(6)因他已被选为立法局民选议员。

在上述情况下,总督将以书面公布该委任议员的席位空缺,是项公布立即刊登在“香港政府宪报”上,该人士即停止立法局委任议员。

任何委任议员得以亲笔信提出辞职,经港督或皇室经过一名重要国务大臣书面接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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