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2页(1006字)
财务委员会是立法局的一个常务委员会,早在1872年就已经成立,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都没有提及,而只是立法局“议事规则”最后的第60条规定了该委员会的组成及权力。但是,该委员会所举行的会议的重要性,大大超过了立法局会议,仅次于行政局会议。
财务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有二:一是审议每年政府收支预算,在财政司提出每年的财政预算后,财务委员会随即开会进行审议工作;二是在年内批准追加拨款,它的责任是确保各部门所要求的拨款,不会超过执行已批准的政策时所需的款额,负责执行有关政策的政府官员会应邀向委员会解答问题。
财务委员会由主要的立法局非官守议员、布政司、财政司或一位由总督提名的官员(通常为工务司)组成。布政司为委员会主席,但是他和另外两位官员都不参加投票表决。财务委员会下设两个小组委员会:一是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由15名非官守议员以及民政司、副财政司组成,检查政府各部门的人员需求情况;另一个是工务小组委员会,由13名非官守议员以及财政司、工务司组成,负责监督政府的建设工程规划,并决定各项工程的轻重缓急。
港府已形成一种惯例,即政府不会利用立法局的多数去否决财务委员会的决定。立法局“议事规则”规定,在立法局全体会议上,允许官守议员提出动议,要求批准事前未经财务委员会同意的开支。这种跳过财务委员会的先例并不多,1945年以来仅使用过一次。
财务委员会的会议是闭门举行的,委员们得以畅所欲言,展开辩论,任何人都不必顾虑发言登记在会议记录簿上,也不必害怕持不同意见的对手利用会外的压力迫使自己屈服。正是在这种条件下,政府可以冷静地听取委员的批评,必要时作出让步,将提案收回,重新考虑。
不过,财务委员会的非官守议员不是城市管理专家,对于行政局所作出的很有专业水平的重大规划的文件及其开支水平,是不可能作出任何适当评价的,除非他们雇请专家作出相同的研究,重新调查一次,才会发现政府的计划缺点和偏差。财务委员会对于重大决策、重大计划的开支,都是表示同意的,他们只能在日常运作、日常开支中监管政府,促使政府采取节俭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