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局组成和性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6页(1114字)

根据《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的规定,行政局由总督主持,成员14人。其中当然官守议员4人,包括布政司、驻港英军司令、财政司和律政司;官守议员2人,任期1年,连委连任;非官守议员8人,通常任期2~3年,连委连任。总督彭定康到任后,于1992年改组行政局,把驻港英军司令挤出行政局,并规定所有非官守议员不得兼任立法局议员。

除当然官守议员以外的其他议员,均由英皇御笔签署及盖上御玺之训令或手令,或由总督奉皇室透过一名重要国务大臣谕,以盖上香港殖民地官玺之委任证书委任。

总督认为有足够理由时,可在等待皇室批准期间暂时中止在任行政局议员行使其职责,并立即透过皇室一名重要国务大臣呈报皇室,中止令一经皇室透过皇室之一名重要国务大臣批准,总督得立即以盖上香港殖民地官玺之文件撤销该议员之委任,其席位即空缺。

除当然官守议员外,行政局议员若以亲笔辞职,或死亡,或被总督盖上官玺的文件宣布他不能行使行政局议员职责,或离港,或出任署理当然官守议员,或被暂时中止行使职责,或每当行政局议席空缺,总督得以盖上官玺的委任证书,指派一名官员出任临时官守议员或非官守议员,或指派一名平民出任临时非官守议员,以暂代上述议员。

若皇室不批准该临时议员的委任,或他暂代的议员恢复原职,该临时议员须立即退位。总督委任行政局临时议员时,须立即呈报皇室,并透过皇室之一名重要国务大臣征求皇室是否批准。临时议员在皇室同意下正式出任该职,总督得以盖上官玺的文件取消是项临时委任。若临时委任改为正式委任,任期从受任临时议员算起。

若官守议员失却公职,其议席亦告失。

香港的行政局相当于英国议会体制下的内阁,但其相似之处仅此而已,行政局只是一个咨询机关。总督有事必须与行政局商量,但总是由总督作最后决定,并对一切行动负责。宪制性法律要求总督必须与行政局商量办事,但遇有情况十分紧急或者事情过于琐细时,或是遇有该事如向行政局咨询而会使公务遭到重大损害时,就可免去咨询。如果总督拒绝执行行政局的意见,他必须将此事向国务大臣报告,并说明原因。

除了作为咨询机关以外,行政局还有某些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职能。许多《条例》规定,“总督会同行政局”有权制定规程、规则或命令;并有权考虑上诉和请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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