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司署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6页(989字)
裁判司署是香港初级法院中的一个主要环节,审理香港的大约95%的刑事案件,因此可称之为基层的刑事法庭。九七前设中央、西区、北九龙、南九龙、观塘、新蒲岗、荃湾、粉岭、沙田、屯门10个裁判司署。
裁判司署由2名以上裁判司和1名管理行政事务的总文书主任组成。裁判司是裁判司署的法官,由港督根据司法委员会的推荐任命。法律上没有规定裁判司必须受过法律训练,但在实际上,裁判司的担任者一般都具有相当的律师业务经验。全港有裁判司60名左右。除了审理普通案件的常任裁判司外,还有一种“特聘裁判司”,亦由港督颁发任命状加以委任。特聘裁判司无须法律执业资历,但通晓讼事,擅讲粤语。他们专门审理轻微案件,无权判处监禁刑罚。
裁判司署还聘有审裁顾问。这些审裁顾问熟谙香港传统习惯,能讲中、英文,他们协助外籍裁判司进行审理,以减轻裁判司的沉重负担。
港督任命的太平绅士协助裁判司署的工作,处理裁判司管辖范围内的轻微案件。当2名或2名以上太平绅士一起开庭审案时,享有特聘裁判司的权力。
裁判司署的管辖权包括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权和对可控告犯罪案件的初审权。“轻微刑事案件”是指判处监禁刑期不超过2年,数罪并罚案件监禁刑期不超过3年,罚金不超过1万港币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由1名裁判司主持,适用简易程序,一般采取公开审理方式进行。
对于可控告犯罪案件的初审权是指对较为严重的犯罪案件进行预审。但初审并不是开庭,而是听取和研究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词,以查明所控罪行是否有足够证据,并决定是否移送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这类案件都属于可被检控的刑事案件。
律政司对这类案件有移送决定权,他可根据案件严重程度要求将某些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对此裁判司必须服从。
在1984年前,移送高等法院的案件都须经过裁判司的初审,但1984年后,按照新的刑事程序法例,被告人可选择移送而不必经过初审。对裁判司的判决不服,可上诉到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