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7页(783字)

九七前香港的某些案件最终可以上诉至英国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香港法院上诉案的最终审级,它审理来自英联邦成员国、殖民地和保护地或托管地普通法院的上诉案,是英国藉以对这些国家和地区行使最高司法权,进行司法控制的常设机构。

从法理上讲,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不是真正的法庭,它的宣告也不称为判决,它是英皇的一个法律咨询机构,向英皇提出建议,由英皇根据该委员会的报告颁发英皇枢密院令,使其意见产生法律效力。枢密院与其他上诉法院不同,上诉法院的每一个合议庭成员都可单独作出与大多数成员的意见一致或分歧的决定,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只表示大多数人的意见。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由大法官,即枢密院议长,历任前枢密院议长们,以及来自现任或曾任高级司法职位的其他枢密院成员所组成。此外,女王还可以任命有威望的公民、英联邦高级法院的法官或已退休的法官担任枢密院顾问。

香港上诉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是有限制的。在刑事案件方面,上诉必须获得枢密院的批准,而通常除非案件涉及重大的法律问题或造成了严重的反正义,否则枢密院不会聆听上诉。在民事案件方面,则有三种可能性:第一,如果案件牵涉金额50万元以上,诉讼人有权直接上诉,无需预先申请批准;第二,由香港最高法院上诉庭批准上诉的案件;第三,由枢密院批准上诉的案件,通常这些批准只在牵涉重要法律问题或关于香港大众利益的案件中发出。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参与案件开庭聆讯的人员根据案件重要程度,分别为3名或5名。由于讼费昂贵,手续繁复,以及申请获准的难度极大,故每年上诉到该院的案件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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