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法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8页(660字)

裁判司署附设儿童法庭,负责审理11岁以下儿童和12岁以上16岁以下少年被检控的案件,但不包括杀人案件。未满7岁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故儿童法庭亦不审理这类犯事儿童。香港九七前有4个儿童法庭。

儿童法庭从保护、有利儿童的原则出发,规定凡涉及能认出该儿童身份的情况,均不得公开报道,更不准在报刊上登载其照片。儿童法庭采取不公开聆讯制,除与本案有关的人士外,只允许善意的记者在场。儿童法庭开庭必须在裁判司平常审理案件的法庭以外的房间进行。裁判司有责任向被告解释其所受的指控,并可代表被告质询证人,以协助被告作辩。为保护少年儿童的权益,裁判司在作出判决前,必须取得有关被告品行、病历、家庭背景及学校记录等资料;裁判司有权命令被告父母或监护人出庭聆讯并交付罚金。他们的父母可以对罚金提出不服,但是,除了杀人案件之外,他们对少年犯法庭的其他判决不得提出上诉。

16岁以下的少年被捕后,如不能立即提交审判,除被指控有杀人罪或其他需要与其团伙隔离的重罪犯外,必须准予具结保释。少年犯不可与成年犯同狱关押。

1970年取消了裁判司可以下令鞭打男性少年犯的权力。对于轻微犯罪的少年犯,经法庭警告、规劝并具结为善以后,可予以释放,交其家长管教。也可以让其在训练中心服役一个时期。只有对犯有重罪或顽固不化的少年刑事犯才考虑采取判处监禁这一最后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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