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继承法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37页(1017字)
继承,在法律上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时起,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死者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称为遗产;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两类。在现代各国继承法体系中,继承一般都不包括身份继承。这些继承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都无一例外地适用于香港。
香港的继承法,历史上受到英国法律习惯和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双重影响。由于香港地位在历史上的特殊性,香港的继承法在不少领域曾经长期保持了中国的传统特色,以清代的法律和习惯作为调整继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依据,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本世纪70年代初。直至今天,传统的习惯做法在人们的观念中,甚至在某些制度的规范中,仍有相当的影响。
现代香港继承制度的有关法例,主要包括《遗嘱条例》、《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遗产承办和管理条例》、《遗属生活费条例》、《遗产税条例》、《非诉讼性遗嘱检验规则》等,此外还有普通法判例、《大清律例》及有关继承的刑事法律等。
从成文法中,我们可以看到香港继承制度的沿革。《大清律例》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封建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并为封建经济基础的巩固而服务。封建继承制度一直实行以嫡长子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和子嗣继承。只有男子有继承权,寡妇和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这种对妇女利益的忽视和侵犯,与香港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妇女地位的日益提高是极不相适应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九七”前在香港调整财产继承方面的旧律例和中国的习惯,逐步已被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所代替。英国的继承制度也逐步地移植到香港。
从70年代开始,香港进行的一系列法制改革中,继承制度也先后建立了自己的体系。1970年3月13日颁布了《遗嘱条例》,1971年10月7日颁布了《无遗嘱者遗产条例》,1971年10月7日又颁发了《遗属生活费条例》。妇女的地位和权益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妻子和女儿与丈夫和兄弟一样有了平等的继承权,废除了子嗣继承的陋习,从而结束了以往“混合体”的法律制度。香港回归后,香港的继承法制尚未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