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过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52页(838字)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合同订立与否,意味着是否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订立通常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有时候合同的订立可能要经过邀请要约、要约、反要约、承诺等四个阶段,从法律上讲,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过程。

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承诺人。邀请要约是当事人一方邀请对方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用意在于自己不提出要约,请求他人提出要约,从而保留选择权,或者避免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受合同义务的束缚。因此,从法律上讲,要约有约束力,而邀请要约则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拍卖公告,通常被认为是邀请要约,当事人不受法律约束。而招标、拍卖中当事人的报价被认为是要约,当事人受法律的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指定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从法律上讲,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反要约,是受要约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但同时又改变或附加了某些新的条件。比如,甲发出要约,以1000英镑出卖他的农场,乙提出愿以950英镑购买,甲不同意,乙又想以原价格购买,遭到甲拒绝。乙诉诸法院,法院认为乙的反要约已构成对原来要约的拒绝,其效果是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因此,反要约不构成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是否能够订立合同,要看原要约人是否表示承诺。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过程,但现实生活中,一项交易的成功,往往要经过邀请要约、要约、反要约、再反要约……直至最后承诺的过程。须知,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反要约使原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之间就设立了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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