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依“按其所得”提起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74页(897字)

依“按其所得”提起诉讼,有时也叫做支付合理价格原则,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劳务,于是他就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合理的价格或者合理的补偿予以偿还。这种诉讼,当事人的起诉权不是依据原来的合同(因为原来的合同可能无效,可能已被撤销),而是依据法律所默许的一种诺言,即合同的另一方已经接受了一项已经履行的对价时,他必须为此支付合理的代价。

依“按其所得”提起诉讼,通常发生在下述情况:

1.当事人依据合同完成了工作或提供了服务,但实际上该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法院就会认为,接受该工作或服务的一方有义务为此支付合理的代价。比如,在劳特德诉比拉雷凯一案,某人依据一个非正式合同为一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来该合同无效,他获得了所干工作的合理补偿。法院认为,他虽不能通过合同取得补偿,但他可以依据支付合理价格原则就其所提供的服务取得合理的价值。

2.由于对方违约,无过错一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就像他选择依据合同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一样,他也可以选择支付合理价格的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其依合同履行部分的价值。这种诉讼,要符合下述条件:①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请求。违约一方即使已经履行了他的部分义务,通常也没有权利要求就其履行部分支付合理价格,除非对方已经选择并已经接受了他的履行;②须在对方违约后,当事人选择了解除自己将来的任何义务。就是说,如果合同继续存在,当事人继续接受对方履行义务,他就不能通过支付合理代价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只能通过要求损害赔偿来获得救济。比如,在普莱奈诉科尔伯恩一案,原告同意写一本关于服装与古代盔甲的书,作为“少年书库”丛书的一本,交由被告出版,原告写完全书可得100镑酬金。原告搜集了资料,并写了一部分。后来,被告放弃了出版该丛书的计划。原告要求支付合理价格,法院遂判决原告应获50镑的酬金。

上面所述是依“按其所得”提起诉讼的主要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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