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下达禁止令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73页(865字)

请求法院下达禁止令,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下达禁止令,强制违约一方当事人执行依合同约定应负的不作为的义务。从理论上讲,通常对因他方违约而提起诉讼的人不能强制对方不作为,只能得到金钱赔偿,但在某些情况下,单纯的损害赔偿可能是一种不完全的救济方法时,法院可以下达禁止令,强制违约一方当事人执行依合同约定应负的不作为义务,即禁止其以作为的方法继续违约。比如,在华纳兄弟制片公司诉纳尔森一案,有一位电影女演员在雇佣合同中同意不替别家电影公司拍电影,可是后来她违约替第三人工作,于是法院下达禁止令,禁止她继续替别人工作。

请求法院下达禁止令和要求依约履行适用同样的法则,即必须具备同样的条件:

1.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足以提供适当的救济时方能采取。

2.只有在法院认为能够监督合同的履行或命令的执行时才能采取。

3.合同必须含义明确,公平合理,而且原告的行为又必须是无可非议的。

请求法院下达禁止令和要求依约履行的区别在于,违约一方当事人已经约定要做某事,而其不做时,要求依约履行是恰当的;而违约一方当事人只有在他约定不做某事,而其实际上已经做了某事时,请求法院下达禁止令才是恰当的。

实践中,如果采取依约履行方法实际上不能迫使违约方履行合同而得到救济时,则可以采取请求法院下达禁止令的方法防止违约方继续违约还是可能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时,法院则不会判决依约履行或者下达禁止令的。此外,在法务总长诉富尔顿有限公司等一案中有一项原则,就是如果“将使被告遭受的损害与原告应得的补偿显不相称”时,即使对于违反不作为的合同义务,法院也不应该下达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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