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依约履行获得救济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72页(667字)

依约履行,也叫强制履行,特定内容的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依约履行之诉,由法院判决强制被告履行他所作出的诺言。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大多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得到救济,但是如果原告能够证明仅仅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已经不足以补偿他的损失时,可以采用依约履行的方法得到救济。从另一角度而言,通常对因他方违约而提起诉讼的人不能迫使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只能得到金钱赔偿,但在某些情况下,单纯的损害赔偿可能是一种不完全的救济方法,至此,法院可以发出要求依约履行的命令,命令被告履行他所议定的事项。要求依约履行必须注意下述条件:

1.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足以提供适当救济时,才能采取。因此,适用于土地(或房屋)的买卖合同,因为在理论上讲没有两块土地是完全一样的。再比如船舶等独特或非常稀有的从别处不易得到的有形财产的合同等。

2.只有在法院认为能够监督合同的履行或命令的执行时,才能采用。而如雇佣合同、建筑合同等一般均不能适用。

3.合同必须含义明确,公平合理,而且原告的行为又必须是无可非议的。

实践中,贷款合同不能作为特定内容要求依约履行。如果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也不能要求依约履行,因为这一方法的采取其前提是双方地位平等的案件,双方必须互有利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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