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69页(1080字)

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而解除,这些情况主要有下述几种:

1.合并。所谓合并,是指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口头协议被一个书面合同所取代,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原订立的一个简单合同被并入到了一个正式合同中的情况。一旦出现合并的情况,法律将不再考虑先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条款,因为原协议由于并入更加正式的合同而被解除。原先较简单的形式已经不再作为一个合同而继续存在。

2.一方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当一个合同订立之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都可以导致原合同的解除。因为对合同内容所作的重大变更,都意味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新协议,从而导致原合同的解除。比如,在罗洪兴诉三角洲实验室组合一案,被告是一张期票的保证人。在没有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该期票被加注了一项带息的规定,因此法院认为,这是对期票所作的重大变更,增加了保证人的法律责任,使他们的地位受到不利的影响。所以,不能再认为被告仍应负保证责任。

3.破产。当事人一方在被宣告破产以后,其所有财产除破产者个人自用物品以外,都须交给指定的受托人。根据《破产条例》的规定,受托人有权撤销对破产者不利的合同,或者不予履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宣告破产日期之前订立的合同,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有任何破产行为的,其所订立的合同仍属有效。

4.当事人一方死亡。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提供私人服务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会导致合同的解除。其他类型的合同,如果是在订立合同之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那么,通常可以由其遗产财团受益,或者对方可以向死者的遗产财团提出请求。

5.逾期提出诉讼请求。时间问题,在香港合同法中不是合同的基本要素,一般情况下,单纯因为没有按期履行合同,不能解除合同。不过,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将失去请求依法救济的权利。根据香港《起诉期限条例》的规定,一个简单合同,起诉期限为6年,一个正式合同,起诉期限为12年。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虽然从各个方面来讲,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当事人一方不能通过诉讼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在上述法定期限届满以后,只有对方实施偿付欠款、利息的行为,或者采用书面形式承认债务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才能重新享有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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