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渔船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0页(432字)

所罗门群岛《渔业法》第6条规定:(1)颁证官员,根据按规定格式填写的书面申请和已按规定缴付的费用,可颁发给本地的任何渔船以规定格式的许可证:但是许可证不颁予海运法第18条(1)款所适用的任何渔船,除非该船根据海运法第13条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安全证书,或者若无需安全证书时,除非该船符合海运法第28条对相应的船舶等级所规定的安全标准。(2)根据本条颁发的许可证均应有一个条件,即受证渔船应按颁证官员的指定方式或按规定的方式,在渔船上标出颁证官员指定的识别字母和号码,并保持此标志。(3)根据本条所颁发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从颁发日期起,不应超过一年,但颁证官员批准的除外;对于外国渔船,颁证官员应事先经主管部长同意,另外用书面核准。(4)除了持有依本条颁发给该船的有效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外,任何人在渔业区域内操作或致使或允许他人操作任何本地渔船,均构成犯罪,应处以200美元罚款,或处6个月监禁,或两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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